辽宁立法《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监管农药残留
6月11,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产销农药残留量超标农产品者,将负法律责任。据悉,由地方立法对农产品进行标准化管理,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种子(含种薯、种苗、种畜、种禽、鱼苗、食用菌菌种和其他繁殖材料);粮、油、水果、蔬菜、畜产品、禽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食用菌和动植物纤维;饲料(非农副产品加工制成的饲料除外);烟叶、糖料、花卉等其他农产品。而“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在质量安全标准范围内的农产品。《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强制性农业标准,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农业标准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执行标准没有标准文本;没有按照规定附农产品标签以及标签未按规定如实标注;收购农产品没有执行相应收购标准;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包装材料,对无公害农产品造成污染,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农药及其他禁用药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标签内容的以及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擅自明示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或者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例规定: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农药及其他禁用农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将没收违法产品、违法所得,并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条例还规定: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对无公害农产品造成污染;鼓励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店、专柜;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超市和封闭管理的农贸市场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和有害物质含量进行经常性检验,并定期公告。
该条例规定,农业地方标准应当定期公告。强制性农业标准必须执行,禁止生产、销售和进行不符合强制性农业标准要求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在本地区设立销售无公害农产品专店、专柜,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执行标准没有标准文本的;没有按照规定附农产品标签以及标签未按规定如实标注的;收购农产品没有执行相应收购标准的;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包装材料,对无公害农产品造成污染的;设立销售无公害农产品专店、专柜,未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落实这个事关老百姓健康的《条例》,必须抓住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各级领导、农业生产部门,要真正了解农业标准化工作,在头脑中有农业标准化的意识,并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二是政府要大力推动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建设,培育、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引导农民按照标准生产、销售农产品;三是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检测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如今,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始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辽宁省现有农业地方标准200余项,基本覆盖了农、林、牧、渔等行业的种子、检验检疫、土壤与肥料、农业生态环境、栽培(饲养)技术、农产品加工包装贮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是这些踏踏实实的工作基础,为地方农业标准化法规建设创造了条件。 辽宁省质量技监局在实施农业标准化的过程中,踏踏实实抓好生产基地的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辽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遍地开花,全省已有44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沈阳、抚顺、锦州、盘锦等地建立了一批无公害农产品销售专柜。从去年开始,全省已经发放无公害农产品标志160枚,培育了一批“基地+农户”模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中,全省建立了3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各市和部分县(区)基本上具备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已经基本形成。